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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专利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9/5/30     浏览:234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专利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加强专利执法现场视音频记录工作,规范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现场执法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是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视音频同步记录,并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四条 在以下执法活动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一)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三)调解专利纠纷;

(四)其他应进行现场视音频记录的情形。

第二章 记 录

第五条 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完整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第六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请求人、被请求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等现场人员的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负责省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记录仪管理,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管理设备,对设备进行统一存放、管理。

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管理设备,对设备进行统一存放、管理。

专利行政执法记录仪应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

第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行政执法记录仪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开展执法活动前领取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并对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管理员。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将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导出保存。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导出保存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二十四小时内导出保存。

第十二条 专利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后应及时交还保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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