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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决定
时间:2019/5/31     浏览:6030次

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决定》(第71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七十一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修改后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全文

 


局 长申长雨 

 2015年5月2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0号发布)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

一、第一条改为“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第四条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力量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开展专利行政执法。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快速调解、处理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纠纷,及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