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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
时间:2019/5/31     浏览:5893次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极大地激发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业者创新者依法获得的产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产权类型,通过转化应用,可以形成先进的生产力,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因此,必须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促进创新性成果的创造和转化应用,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起步和发展,伴随着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实施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不断完善,逐步建立起了以司法保护为主导,民事审判为基础,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并行发展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这一模式,凝聚着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智慧”和“中国经验”,反映了知识产权司法规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通行规则和惯例。

一、发展状况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用了30余年的时间,不断追赶西方发达国家近300年走过的路,走出了一条融合与创新、自主发展与自我完善的“中国道路”。

历经30年,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显著增长。1985年2月,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宗专利权纠纷案件。1985年至2016年,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792851件,审结766101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从2002年开始单列统计,至2016年,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44401件,审结39113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从1998年开始单列统计,至2016年,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77116件,审结76174件。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涵盖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规定的各类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华老字号、中医药、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中文字库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令古老的中华文明生机盎然。

历经30年,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机制逐步健全。199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2014年11月起,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2017年初,南京、苏州、成都和武汉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先后设立。2016年7月,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在全国法院推行。技术调查官以及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专家咨询等技术事实查明多元化机制初步形成。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管辖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专利等技术类民事案件,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格局更趋合理。截至2016年底,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依法享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垄断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民事纠纷案件专门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共有224个。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批准了167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历经30年,我国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不断完善。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政策指导审判实践,确保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交易纠纷解决的法律适用标准统一透明,切实有效;确保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1985年至2016年,共制定涉知识产权司法解释34个,司法政策性文件40多件,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大司法改革力度,不断破解制约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坚持“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